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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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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doc.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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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 促进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 经前期开发利用后, 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 为建设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第四条东莞市土地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储备中心”) 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第五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二) 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 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 依法收回的抛荒、闲置以及其他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 (五) 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依法收购的土地; (六) 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 (七)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六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储备中心。第七条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东莞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 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第八条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 必须依法. 办理征用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第十条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第十一条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交由储备中心储备。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 由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第十二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 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二) 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三) 征询意见。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四) 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五) 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 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六)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 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七) 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 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八) 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九) 交付土地。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