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颁布时间:2005-10-19发文单位:省人民政府《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伯华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第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为行业协会组建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登记第九条行业协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品分类标准为依据设立,也可以以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为依据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不得重复设立业务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第十条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规定:(一)具有6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二)吸收的会员占本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名称中标明“行业协会”、“协会”或者“商会”字样,并表明所属行业;(六)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及保障措施,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十二条行业协会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章程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