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保烟处理[2019]第24号2019年11月30日8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接他人举报称,有一个从广东省揭阳市发往保康的圆通速递包裹(YT4247416167655)疑似装有卷烟,希望烟草执法人员拦截查处。12月1日9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联合保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两名干警在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后,依法对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影剧院对面圆通速递站点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单号为YT4247416167655包裹内装有涉嫌违法寄递卷烟84mm黄鹤楼(硬珍品)壹条整及84mm黄鹤楼(硬1916)壹条整,共计贰个品种贰条整。执法人现场拨打了收件人和寄件人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因包裹内的卷烟条盒的包装、颜色、字体、图案均与真品卷烟存在明显差异,为防止证据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卷烟贰个品种、贰条整当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查,上述快递包裹的发件人、收件人的电话均无法接通。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在保康政府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来我局接受处理。上述涉案的卷烟贰个品种、贰条整经我局执法人员感观比对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价格的通知(国烟计[2015]128号)、《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办法(试行)》(鄂烟办综〔2015〕10号)、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下发2019年下半年全国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鄂烟计〔2019〕19号)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9年下半年全省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鄂烟计〔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涉案的卷烟贰个品种、贰条整进行核价,。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2019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举报记录》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二、2019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查案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三、2019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查案现场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鄂烟存通字[XYBK2019]0010337),证明涉案卷烟品种及数量。四、2019年12月1日,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