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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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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食罚〔2019〕412号当事人:安岳县小龙虾食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2021MA636EN59X住所(住址):安岳县石羊镇团结街35号经营者:陈朝龙身份证号码:511023XXXXXXXX4554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营业,在你单位经营者陈朝龙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操作间的台面上发现1瓶水、油两用色素,生产商:广州市赛辰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净含量:135ml/瓶,生产日期:,保质期:24个月;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操作间的台面上发现1瓶欣德紫色添加剂,生产商:广州市诚为先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40g/瓶,生产日期:,保质期:二年。经过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录像取证,同时于2019年3月29日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得知,你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2021MA636EN59X)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编号:安食药监餐20180125-石),经营者为陈朝龙。涉案的水、油两用色素和欣德紫色添加剂系你单位于2018年底从XX购进,每种添加剂均只购进了1瓶,进价均为X元/瓶。你单位的经营者供述,上述2瓶添加剂均尚未使用,而且你单位未建立具体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台账。由于你单位是食品小经营店,本案不需要计算违法所得,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6元。本案的违法事实为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蛋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刻录光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你单位为食品小经营店,适用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你单位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我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予以警告。你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制售蛋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