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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3/2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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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食罚〔2019〕203号当事人:安岳县宏乐超市地址(住址):安岳县思贤乡马家街29号、31号邮编:6423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2K7AJ7G经营者:黄婷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XX陪同检查,在你单位进门左侧的散装食品区域发现有四川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之郎果冻(黄桃果肉),生产日期:,净含量:30克,保质期:9个月,共计13个,均未开封;在同一区域发现有四川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之郎果冻(蜜桃果肉),生产日期:20180514,净含量:30克,保质期:9个月,共计18个,均未开封;在同一区域发现甜蜜1派雪梨果冻,生产日期:20180514,保质期:12个月。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拍摄视频1份。经查,你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区经营面积不足60平方米,系食品小经营店,正在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根据现场检查及对受委托人蒙佳琪的询问调查,其于2018年7月5日从安岳县正强副食店购进了2件喜之郎果冻预包装食品,5kg/件,其中1件喜之郎果冻(黄桃果肉),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另1件喜之郎果冻(蜜桃果肉),生产日期:20180514,保质期:9个月。进价均为:X元/件,混合一些饼干,散装称重销售,统一售价:X元/kg,价签上统一标注的“散货”,销售了9kg(未过期),被扣押了13个喜之郎果冻(黄桃果肉)和18个喜之郎(蜜桃果肉),重量为1kg。你单位能够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4元,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需计算违法所得,故本案不计算违法所得。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录像;《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货票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