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往来结算业务,明确各类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流程,依法开展收费活动,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各项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 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 2005 年第 184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学校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校内各部门(单位)收取各项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合法收费票据。未出具合法票据或填写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财字〔 2009 〕 25号-2- 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三条学校财务处是全校收费工作和收费票据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全校收费和票据管理等工作。校内各部门(单位) 进行收费活动及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未经学校财务处授权,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或无票据开展收费活动,违者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类收费收入应全额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二级财务机构凭票据存根联和会计入账凭证汇总表办理缴销手续。非二级财务机构的各类收费收入必须连同收费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上缴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 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涉及分配的, 由财务处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及时划拨部门( 单位), 按规定自主使用。第五条校内二级财务机构作为校财务处委托的收费执行部门,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领取空白收费票据,使用各自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收费,将收费收入纳入二级财务统一核算。设立财务机构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收费工作及所领用的收费票据承担管理责任。各二级财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并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校内部门(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前述实体如以成本价格为校内教学、科研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可向校财务处申请使用相关收费票据, 但此类业务必须实行独立核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3- 第二章收费工作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校收费活动,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的审核管理, 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和缴销,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应按本条规定负责本单位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实行校内收费审批制度。凡有收费项目的校内部门(单位) ,无论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不论收费金额大小,都必须由学校财务处批准,持证收费,并办理《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卡》(见附件一) ,登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授权收费的部门(单位)名称等内容。第九条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在校财务处授权下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收费活动。二级财务机构日常业务收费须到校财务处办理《安徽医科大学二级核算单位收费卡》(见附件二) ,注明收费项目、批准文件及经费的管理形式和用途等,由二级财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校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收费,并严格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第十条除各二级财务机构日常收费外,校内其他所有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直接收取。因业务需要确需由校内部门(单位) 直接收费的,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三) ,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票据,依法组织收费,并严格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涉及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待-4- 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凡不能出示《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卡》或《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的,不予供应票据。未予批准擅自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第十一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及所领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票据的安全性负责。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①自立收费项目; ②自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③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开展收费活动; ④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公款私存私放。违者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第三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十二条校内使用以下收费票据: (1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3 )医疗收费票据; (4 )安徽医科大学收款收据; (5 )定额票据; (6 )其他收费票据。第十三条“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主要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独立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各类学费、住宿费用等。第十四条“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主要用于收取各类代收代支款项,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