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地铁 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 10合同段地铁规范汇总讲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规范讲义 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编号 JGJ 120-2012 一基坑开挖与监测 基坑开挖 基坑开挖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 方可下挖基坑; 对采用预力锚杆的支护结构, 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 方可下挖基坑; 对土钉墙, 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 2d 后,方可下挖基坑。 2 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 或出现异常想象、不明物体时,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7 挖至坑底时,避免扰动基底土层的原状结构。 软土基坑开挖初符合本规程底 的规定外,尚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开挖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 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形状, 限制每层开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础桩偏位;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 宜采用局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护或安装钢支撑; 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 40m 。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 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 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 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 对地势低洼的基坑, 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及时回填。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 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立即停止开挖,并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 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 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急措施。当危险有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 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基坑监测 基坑支护设计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 现在基坑监测项目, 并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表 基坑监测项目选择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测测测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测测测坑边地面沉降测测宜测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测测选测锚杆拉力测测选测支撑轴力测测选测挡土构件内力测宜测选测支撑立柱沉降测宜测选测挡土构件、水泥土墙沉降测宜测选测地下水位测测选测土压力宜测选测选测孔隙水压力宜测选测选测注:表内各监测项目中,仅选择时间基坑质量形式所含有的内容。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 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 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 , 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15m , 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少于 3个, 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设置监测点。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 并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 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15m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 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下陈健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布设在管线正上方。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 将测点设置于刚路面下。对直埋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