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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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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 153 号《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1 年2月1 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 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 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 既要压减支出、节约资金, 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 也要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规范、高效, 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第四条市、县( 市、区)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负责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二) 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由县(市、区)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由县( 市、区) 政府规定; (三) 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评审, 市级投资达到和超过 50% 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投资不到 50% 的,由县( 市、区)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实施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指挥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融资;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 (六)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 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投资项目。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 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 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 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 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第九条政府确定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参加前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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