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唐宋加强中央集权之措施唐宋是我国封建史上两个重要的时期,其中唐代历时 289 年,它前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极盛时期,声威远播海外,但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割据混战, 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最终导致了五代十国的分裂。直到赵匡胤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北宋并重新一定程度上统一中国。虽然宋的疆域不够辽阔,国力也极弱,但它在我国封建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新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是我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为了巩固统治,唐宋两朝的历代统治者从政治、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制,而由于两朝所处时代和具体社会条件的不同,这些措施各有其异同之处。一、政治方面的措施,主要是政权机构的建设。唐时中央政府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是取旨制定政策的机要部门,最高长官是中书令,下属中书舍人若干,负责进奉章表、草拟诏书策命,即所谓“中书出召令”;门下省主管封驳审议,最高长官为侍中,属官为给事中,负责对中书省所拟定的召敕文书提出不同意见,涂窜奏还, 即所谓“门下掌封驳”;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领部门为都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又各分四司,各部、司与诸州联系通过都省。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次官为左右仆射,辅助尚书令处理全国政务。因唐太宗即位前曾为尚书令,此后群臣避不敢居,而另两省最高长官也因位高权重而经常空缺, 所以唐时一般是由三省属官加上“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章平”等名号行使宰相职权,有时皇帝亦会指定一些自己信任的和品级比较低的官员参加国家大事的商讨。这样一来,既为有才能的低级官员参议国政提供了一个途径,同时也增加了宰相的人数,分散了相权,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此外,唐时也加强了对监察制度的完善。设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负责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工作。贞观元年又据“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十道,由中央不定时谴派使者到各地巡查,“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这双重监督机构的作用便是使皇帝加强了对文武百官的监控。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措施则是保留节度使的名号,将地方实权收归于州,知州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年一换,同时在各州设通判官,监督知州并分其权柄。这使两者互相牵制、掣肘,防止了地方官专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同时在中央实行分权,分为政事、军事、财政三个平行单位,分别由宰相、枢密院、三司来管理。但这时已是“官无定员,又无专职,而以他官掌其职守, 官名遂成为定禄秩的空名罢了”。即宋代官制分官、职、差遣三种,只有“差遣”才有实权。而且北宋时也设御史台监察百官,御史官有权弹劾百官,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决。如此一来,各种权力都牢牢地掌控在皇帝手中了。政治方面的措施两朝的相同之处是都重视分散、限制各级官吏的权力,加强监察力度,以保证皇权的至高无上,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唐时中央政府只是分散了单个宰相的权力,但军、政、财三大权还是统归与三省手中, 对地方官如节度使的权力也没有很好地加以限制,这就为后来的安史之乱、藩镇割据混战埋下了隐患。而宋代的二府三司制使中央财、政、军三权分立,互相制衡;通判和知州并立、地方财政权收归中央使地方官失去专权的机会。但同时这种制度也使得宋政府人员冗杂,既降低了行政效率,又大大增加了政府的支出, 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二、军事方面唐朝实行府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