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
江油市公安局
江油市环境保护局
江油市交通运输局
江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工信〔2013〕166号
关于印发江油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运输企业:
为了进一步改善江油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33号)、《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及《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13〕264号)等法规和规定,按照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绵阳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绵市经信运行〔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通过油气回收治理,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要求。
二、工作内容及进度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
市工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油气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等基础信息,建立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管理台账(见附件2),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报绵阳市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5年7月30日前)
市工信局会同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成验收工作,并在2015年9月30日前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
市工信局会同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安监、公安消防大队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并在2016年3月30日前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对社会经济发展用油造成影响。
(三)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后,为确保计量器具性能准确,加油机使用单位应重新申请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确保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不受影响。
(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业主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未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经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业主,应及时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保验收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同时上报省、绵阳市环保部门备案。
(六)新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工信部门、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如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成品油主管部门职责:牵头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及督促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按环保相关标准做好技术培训及指导工作,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并进行达标验收。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实施、验收及督促检查验收。
公安、质监部门分别负责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对消防、计量、安全设施性能影响的检测验收,负责对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管。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综合监管。
(二)政策保障
按照绵阳市经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绵市经信运行〔2013〕480号通知要求,由市工信局牵头向市政府报告申请财政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对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监督管理
1、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成品油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安监部门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登记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