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04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企业及产品
04002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无
企业(产品)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
0400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无
企业
04004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六条:“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无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单位
04005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
04006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
040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008
工业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