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盟市级以上行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
天气的应对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本预案是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自治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
(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自治区气象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经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组织跨盟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自治区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和作业。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和具体企业的名单,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城市拆迁、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