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市政府正在制定政府规章《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办法》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便于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同时公布主要内容说明。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8月30日前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反馈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
附件1、《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2、《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呼吸上清新洁净的空气,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2007年,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正式实施蓝天工程,并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了明显成效。2010年,%,,2010年环境空气中降尘量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06年下降59%、%。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点工程大力推进,街巷整治、老新村改造等全面实施,城市开发建设大面积推开,在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同时,建设施工运输等带来的扬尘污染也日趋严重,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已引起群众和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
治理好扬尘污染,是一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为此,市委高度重视。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作为今年的1号代表议案提交市政府办理。目前,市政府正着手制定政府规章《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健全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源规范管理的硬性量化指标,实施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强有力的管理举措,以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从而更好地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和创建最佳宜居城市,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长期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开创“三区三城”建设和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由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涉及部门较多,为构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定期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和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扬尘污染源治理的具体举措。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二是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