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动吊篮租赁协议电动吊篮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赁吊篮台(以现场实际安装台数为准)为明确双方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工期约为天(以实际工作中双方记录为准) 二、工程名称及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三、租赁费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认的安装验收单之日(进场单次日)起租;停租时间:以整套吊篮装置拆至地面并经双方签认书面报停单日期为准。四、租赁单价元/日/台。单台设备最低30天起租,超过30天以实际发生结算。五、甲方在此合同中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安全员为. 六、设备进出场费:吊篮进出场费元/台。七、吊篮押金:元/台。结算时可冲减租金。八、租金结算:甲方每月号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九、双方责任: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考试合格并发岗位证书。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赁费。 4、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5、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此设备除甲方使用外不得转让、转租和转借他人,只允许甲方在工程上将此设备用于该设计功能所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驻场人员的临时住所和库房,伙食费自理。 7、甲方负责组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无乙方核发的操作证人员严禁操作吊篮。乙方如有发现,有权停止该吊篮使用直至甲方改正,此期间甲方租金照付。 8、甲方必须明确负责人及安全员,负责吊篮的安装、安全使用及退场,监督操作人员安全带和安全帽佩戴,并负责乙方的进场单、验收单、退场单、维修单的核对认可工作。 9、吊篮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负责卸车、垂直运输和保管,并尽快组织工人配合安装,如因甲方配合不到位或组织不利等,则该批设备自进场后次日开始起算租金。 10、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11、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12、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3、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如有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约定价格赔偿。丢失设备租金计算至赔偿之日。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