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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4/4/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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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校园安全立法研究》(10YJA820016)。
方益权易招娣申晓丽方益权,(1971年—),男,浙江丽水人,法学硕士,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易招娣(19 年—), 女,温州大学教育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申晓丽(19 年—), 女,温州大学教育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摘要:近年来,因教师过度惩戒所致之学生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因教师放任不管所致之学生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③ 2008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就在本案发生的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被老师批评。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不敢管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是“杨不管”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老师究竟该不该管学生?应该管到什么程度?这是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留给教育的困惑。构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对包括教师个体惩戒权制度中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程序及学生救济方式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化、促进教育法治化的重要要求。
关键词:教师个体惩戒权适用条件适用方式救济制度
一、教师个体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广义地说,教师惩戒权根据惩戒主体的不同,包括了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和教师个体惩戒权。
对于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根据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同,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惩戒。身份性惩戒指的是学校行使的惩戒权改变了学生与学校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也就是对学生的在学身份产生了影响,即学生在特定时间丧失了某一特定学校的学生身份,因而导致其受教育权也随之丧失的一种惩戒方式。身份性惩戒主要有退学和开除学籍。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了退学的情况④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4条规定了开除学籍的情况”⑤这是两种将学生排除于一定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惩戒手段,又可称为排除或拒绝入学(Exclusion)。参见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2—404页。
。劳凯声教授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