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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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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律师整理版.doc

上传人:8459889 2020/5/1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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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律师整理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系统非正式用工管理,保障非正式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盐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正式用工人员指除由省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州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且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第三条 非正式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全州各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非正式用工人员,各单位按照公司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定岗定员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州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州公司批准方可聘用,并且一律由用工单位与非正式用工人员签订州公司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第二章 聘用条件第四条 非正式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五条 凡需使用非正式用工人员的单位,由用工单位向州公司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报公司党政办公会议审定。第六条 因非正式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非正式用工岗位人员不足的,用工单位必须向州公司提出新聘非正式用工人员请示,经公司党政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七条 非正式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发放。第八条 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正式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 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正式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放。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与非劳务派遣公司的非正式用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岗位职责要求;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十)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政策调整及其它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聘用的非正式用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非正式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为一年的工作任务,期满后双方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经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