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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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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19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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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四)推动投资监管信息化建设;(五)有关投资监管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企业职责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七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职权;(二)投资管理部门及职权;(三)投资决策所遵循的原则;(四)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五)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等程序;(六)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七)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报送;(八)投资风险管控;(九)外地投资项目管理;(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十一)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十二)责任追究。第八条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整的,应及时通过投资监管平台向市国资委申报。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编写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1月31日前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国资委。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股控制权转移的;(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