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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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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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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2-04 09:30:38 信息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作者:
现公布《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3年2月1日~2月22日通讯地址: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41300 :0722—3596891电子邮件信箱:******@163
随州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2>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要求执行。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市监察、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共同抓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反映和举报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容积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1>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论证:经论证后,初步确定可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就是否需要调整容积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公示:经论证后,初步确定可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通过《随州日报》、《随州城乡规划网》、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修改: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