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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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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怀政办发〔2013〕10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
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2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调整后补缴土地价款的核算工作,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容积率规划调整后土地价款补缴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做好容积率调整管理的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容积率调整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一)因城市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局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市规划局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市规划局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