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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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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20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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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依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实物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各单位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第四条各单位的审计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审计档案案卷质量应做到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二章归档范围第六条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审计工作的通知、通报、领导讲话、指示、批示、工作计划、总结等;(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相关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等;(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等;(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在整理审计文件材料中,应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审计文件的级别和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对拟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严格的鉴别和挑选,确保材料准确、可靠。对不必立卷归档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作为资料保存备查。第三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第九条审计档案立卷归档时间,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第十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采用单元排列法。第一单元为结论性文件材料,按审计程序逆顺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一)审计(复审)结论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二)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报告及上级(领导)的批示、批复;(三)审计(复审)报告及审计部门审查该报告的会议纪要或摘要;(四)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五)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复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申诉材料;(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的报告;(八)处理处罚建议书和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的文书及回执;(九)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书。第二单元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事项先后顺序排列:(一)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二)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三)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及证实审计报告所列事项的相关资料;(四)谈话记录。第三单元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确定审计项目的先后顺序排列:(一)确定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上级审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