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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民政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1 文件大小:1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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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民政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靖西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实施清单冬令春荒救助1事项类型行政给付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冬令春荒救助子项名称无5实施主体靖西市民政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靖西市民政局救灾股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靖西市民政局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6-6229046监督电话12设定依据【规章】《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4〕169号)第三条第四款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3实施对象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一)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二)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