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餐饮服务环节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定监管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必须先申请***后,才可从事经营活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从事餐饮服务行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其他具体要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三、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规定,申请人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必须到所在地的政府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递交以下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时限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变更情况。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二)延续情况。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三)补发情况。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四)注销情况。
有以下情况,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