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1987年我党首次提出的新闻传媒“舆论监督”的新功能突破了“喉舌论”的理念下的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单一的从属性结构模式,这一突破建构了当代中国媒介权力监督党(政治)权力的最初合法性,推动了当代中国新闻传媒反腐败报道的实践中所出现的官方“规定动作”之外的“自选动作”——“揭腐报道”的兴起。但是,由于突破之后,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一直未能建构起新的明晰的结构关系,因而导致了新闻传媒舆论监督的具体实践的历程上充满了权力双方的博弈与角逐。而“揭腐报道”实践的起伏,也正反映了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动摇不定。
【关键词】媒介权力;政治权力;舆论监督;当代中国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当代中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大规模开展反对腐败的努力过程中,新闻传媒也无疑承担了反对腐败的重大使命,期间,既有大量的以孔繁森的报道为代表的反对腐败的正面典型宣传报道(朱幼棣,1995:8-10),也有大量的以胡长清、成克杰的报道为代表的反对腐败的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等,2000:34-78),这些新闻报道,表现在新闻媒体和党(政府)的关系上,典型地是党(政府)控制和要求下的宣传报道,是官方所要求的新闻传媒的“规定动作”。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的新闻媒体旨在反对腐败的新闻报道却并非完全属于官方所要求的“规定动作”。从1980年7月份《人民日报》和《工人日报》关于“渤海二号”事件的报道(程金福,2008:36),到20世纪90年代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电视栏目和报纸周刊《南方周末》的一系列报道的问世,到2000年先后刊发于《深圳法制报》和《南方周末》的“地下组织部长”事件的报道(谢春雷,2004:128),再到2001年《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关于“南丹矿难”事件的报道(郑盛丰,2003:18),再到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阿文的噩梦”节目中关于“长洲戒毒所案”的报道(赵世龙,2004:145)。
上述新闻报道,在报道内容上都是关于官员的腐败行为,属于对于腐败官员的揭露;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都不是官方,而是记者自己的主动发现;从官方于新闻媒体的关系来看,则是官方要求的新闻媒体的“规定动作”之外的“自选动作”,因而显著地区别于官方查处腐败分子之后的新闻媒体的以官方警示教育为目的的宣传报道;从新闻报道的政治社会影响来看,则是先有新闻媒体的揭露报道,后有官方在媒体的揭露报道之后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查处,而官方对于腐败行为的查处又典型地是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推动的结果。
对于当代中国出现的这一类新闻报道,有学者称之为“舆论监督报道”,也有学者质疑这一概念指称的严谨性(李咏,2002:136);有学者沿用过去的用语称为“批评性报道”,但显然难以涵盖这一类报道的新的特殊性。本文鉴于其属于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反对腐败的努力的一部分,而将其称为“揭腐报道”,以区别于官方主导下的“惩腐报道”,譬如关于胡长清、成克杰的报道,后者是官方直接控制的宣传报道的产物,以官方的警示教育为目的。杜力夫认为:“传媒对权力的监督不同于对已决案件的报道。后者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传媒所揭露的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案件,其责任者往往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受到法律制裁。传媒通过公开报道发出警报,提供线索,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和监察部门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