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组合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材料 54组合构件设计 -混凝土组合梁 -混凝土组合楼板 -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混凝土组合桥面系 135结构体系设计 186施工及验收 217维护与拆除 23附:起草说明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市政、公路工程中组合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等必须遵守本规范。、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市政、公路工程中组合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及结构重要性系数(go)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主体结构及其组合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当组合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整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替换的连接构造。,组合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设计荷载范围内的各种作用;2保持正常的使用性能;3满足正常使用,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耐久性能;4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应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固性,不应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组合构件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结构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3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4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等进行维护或更换;5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6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应按评估意见进行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设计基准期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当设计基准期与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时,应采用荷载调整系数对可变荷载进行调整。:1组合结构中钢结构施工详图应依据设计技术文件完成,且应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2施工组织应分析钢结构工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复合材料结构施工的交叉作业、堆场布置、作业环境等因素,应编制组合结构交叉作业专项方案;3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方法对主体结构内力及变形影响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4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督机构等应统一计量标准。5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防护措施。6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采取对应的控制措施。《钢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2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3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4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5按照发生塑性变形设计的构件或部位的钢材,,伸长率不应小于20%;。,结构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结构钢材材料分项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