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您办理本事项之前,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份相关事项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简要描述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沪国税所〔2010〕157号)
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