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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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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年09月07日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一、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自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1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二、 试点的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2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 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以区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初期,先组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试点范围扩大并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行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保险关系、实行常住地参保。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参保范围和筹资机制(三) 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四)筹资水平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