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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招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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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4上海招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http://sh./)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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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招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第二、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损失的。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