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应永宏,张,志
(温州大学,浙江温州 325035)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前合同义务,对于它的适用,类型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也有可置疑之处,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不
同的观点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l 缔约过失;前合同义务;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5)03 一0175一02
缔约过失责任从 1861 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距今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上的告
100 余年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知义务、协作和照顾义务、忠实和保密义务等等。如果缔
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约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
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无已经尽其前合同义务即不存在恶意磋商,也不存在隐瞒
疑是对传统的《合同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耶林在《过失: 与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和没有其他违
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法律所保护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即使缔约相对方有损失也不需承担
的并非仅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赔偿责任。其次,未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损害事实。
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或者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这种损害与另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民
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它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其客观要件,损害事实
牲品。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说损害主
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肯定了当事人因为缔约行为而要是指缔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与有效,合同不成立或
产生的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和合同责无效而蒙受到的损失也叫做信赖利益之损失。再次,违反
任不同的法定的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因此,在前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即未尽前合同义务在主观上
合同订立阶段,使当事人不得不注意和照顾相对方,为彼具有过错。如果缔约人未尽前合同义务,并非其过错也不
此之间的交易活动确立了一种新的义务规则,它促使人们能构成过失责任。笔者认为,当某一缔约过程同时具备以
意识到在订约的前期阶段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上几个要件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赔偿
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来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
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只要当事人一方有损失即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它的赔偿范
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它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对围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有较大的争议。一般认为缔约过
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四十二条有明确失责任下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信赖利益是
规定,“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否只限于直接利益的损失还是包括间接利益的损失,一直
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
任是一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