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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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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5/27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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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80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7日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第三条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一) 三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二) 市教育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三)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四)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五)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旅游局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六) 市工商局负责商场(店)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七) 民航、铁路部门的卫生监督的机构,做好其辖区内的控烟管理工作;(八)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九)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第八条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市爱卫会应对无烟单位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禁止吸烟场所第九条禁止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吸烟:(一)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及青少年活动基地;(二) 医疗机构的办公区、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三) 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四)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五) 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六)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七) 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八) 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九) 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十)林区、林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第十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