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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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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doc

上传人:小雄 2020/5/28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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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作者:杨超发表时间:2014年11月)论文摘要受贿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直是实务界争论的话题,尽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但并不能囊括当前交错复杂的职权关系,在职权界定相对不明确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成为摆在当前实务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主旨在于阐明含义、说明情形、帮助实务界在承办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论文关键词受贿职务便利利益制约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到底应该作何解释,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各说纷纭,观点不一,以至于时至今日,在实践中仍然会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争论不休,诸多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以为确有研究之必要,遂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出发,探究界定方法。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关于职务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未作明确定性,在理论界对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两种较为通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领导、指挥以及监督职权,职务的范围限定于管理事务,即领导、指挥、监督等管理性质的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事务的便利条件,职务活动既包括管理性质的活动也包括劳务活动,即单位职工利用从事具体的劳务活动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况,同样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狭隘,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定位于领导阶层,排除了从事一般劳动人员触犯受贿罪的可能性,不利于打击犯罪;第二种观点虽然明确了具体执行人同样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但经手人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职权,如果一概而论,则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其实职务上的便利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理解为“职权”,《辞海》中解释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从法律层面上理解,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把职务便利扩大到工作便利。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答》再次指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我国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nr以受贿论处。从司法解释及现行刑法看,立法者更加倾向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第二种观点,并且在此观点上作出了进一步延伸,不仅包括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职权所带来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即利用职权及职权影响力收手贿赂的就是受贿罪上的利用职务便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般情形2003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指出:《刑法》第385条第1款和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T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