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基本原则一、 双方应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二、 双方的合作应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第二条合作范围及区域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 乙方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岀监管部门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本协议项下乙方经纪业务服务的具体范围为: 第 项(请列举)(一)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双方具体合作的产品及佣金标准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二) 获得甲方提供的保险卡式业务远程岀单的权限;(三) 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代收保险费;(四)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五) 再保险经纪业务;(六) 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如有填写,没有划斜线)。二、 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积极推动对方业务活动开展,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三、 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 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四、 乙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岀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经营区域;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甲方默认授权其下辖机构与乙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有效期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_月日止。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先于本协议有效期届满的,本协议有效期以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限。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应作为本协议附件。第四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双方共同的义务法规及监管规定,推动双方合作材料等商业秘密,应严守保密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一) 双方应共同规范保险市场,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顺利开展;(二) 双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知悉或掌握的对方及客户的信息、务,并承诺以不低于保存己方保密信息之程度保存上述信息,得擅自披露或使用;(三)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四) 双方应维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定期相互通报合作情况,不得从事有关对方市场形象及商业信息之行为。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公司业务政策及双方合作情况调整有关合作产品种类及佣金标准;(二)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经纪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