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6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国家计委颁布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新建与改建得公路工程。大修与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得依据: 1、批准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得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得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得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得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得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就是检查施工合同得执行情况与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就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五条分段完成得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得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就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作出恰当得评价。对有争议得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章名】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得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与坡长、最小视距得路段应逐一检查;其她路段得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得20%以上。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她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三、大桥与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得施工质量、引道与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得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得20%以上。大桥与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得2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