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84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附件1),我委研究制订了《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电子版)2、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26日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中心(站)、急救分站(点)和各急救网络医院。二、时间2014~2015年。三、主要内容(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做好院前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纳入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2)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3)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基本全覆盖,救护车配置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标准,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1)各地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倾斜政策,院前急救机构医师注册政策适当放宽,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2)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协调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收费标准;(3)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数量配置基本达标,加强院前急救机构的应急储备;(4)规范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保障急救工作的迅速、高效;(5)加强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范围院前急救演练。3、加强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管理。(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号码,负责本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受理、组织、调度等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2)各地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顿,除院前急救机构及其分站、点外,无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急救工作;(3)院前急救车辆使用统一标识,2015年一季度完成;(4)各地要对院前急救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1)完善“120”院前急救指挥通讯系统,可实时掌握人员、车辆、设备等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2)急救中心(站)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