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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审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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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审计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3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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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审计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局机关保留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统一管理、使用及服务等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审计局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呼和浩特市审计局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2016年8月16日附件:呼和浩特市审计局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确保用车安全,保障我局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呼党办发【2016】10号)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批复所保留的车辆(我局保留二台车辆,一台机要通信车,一台应急车)。第三条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一)应急处理重大审计事项、正常公务以外的紧急公务、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仅限于机要文件交换和领导特紧急文件的送取)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三)适用于局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5个旗县)调研、下乡、审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四)办理中央、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的公务事件。(五)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审计署)、自治区、来宾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局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六)参加自治区、我市重要场所的重大公务活动。包括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考察、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市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考察活动等;市政协组织的县市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考察活动等。(七)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日两小时内通知)的自治区级以及市级领导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公务事项。(八)财务人员赴银行、财政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九)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人员在市区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车辆。第四条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由局机关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要严格执行申请批报程序,经使用人申请、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司机方可出车。要通过干部大会、公示栏、内网等途径,定期对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第五条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第六条机要通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