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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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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3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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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云埔处字〔2020〕第2号当事人:何智浩(广州市萝岗区薪润骅百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DYJG0F住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东区宏光路123号自编2010房经营者:何智浩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售的豆芽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中,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其中“4-***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东莞市东城吴记豆芽店(营业执照注册号是441900607117084)购进上述豆芽50斤,售出45斤,损耗报废5斤,销售单价为元/斤,采购单价为元/斤,涉案货值为50元,违法所得为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何智浩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陈情书一份;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2020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云埔处告字〔2020〕第3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营含禁用农药4-***苯氧乙酸钠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对于其经营的豆芽是否含禁用农药4-***苯氧乙酸钠用肉眼无法判断,属于非经检测不能得知,难以发现该产品是否存在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无主观恶意;2、在得知其销售的豆芽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3、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已履行索证索票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