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营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 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三) 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 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 的任职资格。(四) 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 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六) 其他管理职责。第五条州(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 设立, 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 以上的行政区划, 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 市、区) 行政区划名( 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 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其中, 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500 万元; 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 其中, 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1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 1 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 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 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 含大专) 学历;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 4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年以上), 具备大专以上( 含大专) 学历; 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 名至 200 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四)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五)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 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 市、区) 、州(市) 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 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二)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