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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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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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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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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1/3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
(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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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