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20亿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0% 每股面值: : 人民币【●】元预计发行日期: 2009年7月22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00亿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日(2007年12月1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司工商登记日向其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9年7月10日 1-1-I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II
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经国务院批准,本公司设立未满三年即可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本公司绝对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部分国有股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仍将拥有本公司50%以上的股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决策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3、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重组协议》的约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投入本公司的资产,在本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不含当日)到本公司设立日2007年12月10日(含当日)之间因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归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以公司自评估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止期间的净利润,减去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净利润。其中,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是根据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净利润按实际天数的比例计算得出。上述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已经本公司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复核。 4、本公司设立时,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拟投入本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其中,最主要的评估增值是下属企业股权的评估增值,。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企业中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在纳入本公司范围内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基础上按照该评估结果对净资产的影响调整了2007年12月31日及以后期间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且将进行上述调整以后的净资产作为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对于本公司所属企业中之前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1-1-III
限公司的,且改制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按当时资产评估的结果调整了账务处理的子公司,本次不再按照评估结果调整其个别财务报表,以该等子公司原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反映在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