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12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3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2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一、基金的投资 32
十二、基金的业绩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十九、风险揭示 4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0
二十六、备查文件 70
一、绪言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本《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发售公告:
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