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5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7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46
十、基金的转换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9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4
十九、风险揭示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