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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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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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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 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 〕第 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 属一般性存款。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以下称发行人)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以下简称投资人) 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 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 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 年、 18 个月、 2 年、 3 年和 5 年共 9 个品种。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 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 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 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第九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 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第十条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 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