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内容
对市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当年政府财力状况、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等情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四、审批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部分或全部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环节。
1、项目建议书
项目一经提出即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附光盘2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单纯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装修项目勿需提交规划选址、用地和环保文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管养、招投标等内容)(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附光盘2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验原件);
(6) 用地预审复印件(验原件);
(7) 环评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材料(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编制项目总概算)(附光盘2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
(4)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等计划类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1、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申报前期工作计划。须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构成;前期工作过程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
(3)项目建议书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2、新开工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批复后,并在落实征地拆迁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新开工项目计划,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构成。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
(3)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