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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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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614( 颁布时间) 20000614( 实施时间) 20110107( 失效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70 号( 文号)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五章种畜禽进出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 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 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第六条畜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名录和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第九条对列入国家和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的种畜禽, 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保护区或者保种场,其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 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结合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等, 制定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全省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工作。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委员经所在单位推荐, 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第十二条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 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 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地方畜禽品种志。第十三条未经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第十四条畜禽新品种的报审条件和审定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和区域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十五条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规定的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逐级申报审批。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 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 由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 报省畜牧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