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为了遏制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做了以下修改: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刑从原来的按倍比罚金刑改为无限额罚金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更加严厉;将食品监管者也纳入了刑法规制的主体范围,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面更宽;将“卫生”一词改为“安全”,与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衔接得更为紧密。但是,学者们对现行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仍然有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标准与判定标准也十分混乱。众多学者认为应当对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做进一步的改动,并提出不同建议。笔者认为,食品作为现代工业的产物,有着完整的工业流程,通过对其在社会市场中的角色和其工业特性的分析,众多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本文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称为食品生产、经营犯罪,试结合食品科学与食品工业流程的相关知识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解决一些理论争议与司法认定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正文是本文的主体,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法益评析。本部分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立法沿革,介绍了本罪的产生和完善过程。第二个问题是本罪的法益探讨,通过对通说及部分学者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法益包括食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前者为必然侵犯的法益,后者为不必然侵犯的法益。第三个问题是对本罪的刑法分则体系性定位,通过前文对本罪法益的分析,从法律的稳定性和安定性出发,笔者认为本罪应当处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第二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分析。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学术界对食品生产、经营犯罪客观行为的阐释,主要介绍了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第二个问题是食品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下本罪的客观行为,笔者引入食品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该体系中各个环节对食品 2 安全的风险权重的分析,对本罪客观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第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犯罪对象探析。本部分主要讨论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犯罪对象。第一个问题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界定,主要分析食品应当符合何种安全标准。第二个问题是对“有毒、有害食品”的界定,具体通过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分类来界定。另外,对“地沟油”的定性进行详细解析。第三个问题是犯罪对象的具体判断标准,本文以“地沟油”为例建立其判断标准,建议以这种思路对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的判断标准进行确定。第四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行为主体界定。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应当被忽略的犯罪主体,本文根据食品市场的现状,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本罪易被忽视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列举。第二个问题是对本罪是否是身份犯的探讨,由身份犯的相关理论出发,论证本罪不是身份犯,无合格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属于本罪的主体。第五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司法完善建议。本部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犯罪的司法现状,对双汇“瘦肉精”事件和雨润“问题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解决问题的路径分析,由刑法学者针对司法现状的建议,提出笔者关于应当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具体司法解释建言,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犯罪主体”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方式”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关键词:食品生产、经营犯罪;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科学;风险控制 1 Abstract In this periods of food safety issues frequentappearance, to curb food safety crimeswith specific mandatory in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use more severe penalties for food safety crimes, changed the fine penaltyto unlimitedfines,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fight, bring food regulators tothe scope of criminal regulation, linkedFood Safety Law promulgated in 2009 more closely,replaced"health"to"security". However, scholars st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