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WTO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
姓名:童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
指导教师:李艳梅
20070401
WTO 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
研究生:童明导师:李艳梅副教授
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年级:2004 级
[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旅游市场的日趋升温,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
业,其巨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短短的 20 多年
时间里,国际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中国己经跃居亚洲第一旅游接待大国之位,同时
世界旅游组织多次发表预测:“到 2020 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
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时至今日,我国国际旅游业已经在经营模式、行业规
范、发展目标等方面积累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
而作为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在国际旅
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不言而喻的高低,其有效
性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中。随着我国国际旅游市场的开放,
中国加入 WTO 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缔结,促进和完善我国国际旅
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势在必行。虽然我国已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
本规则作出了旅游业市场准入的承诺,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拘束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与 GATS 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
不相符的地方。相应地,我国需要结合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市场自身的特点和按
照 GATS 的要求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来进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即制定、
修改和废止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的意义在于:首先,从国际法方面研究中国加入 WTO 后对我国国际旅
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影响和探讨其立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对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
的系统研究。其次,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从
市场准入方面提出有利于中国发展壮大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标准。有助于从新的角
度进一步分析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政策,提出建议,从而促进中国国际旅游
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举例、归纳、演绎等方法,分四章,
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说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含义、所属类别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问
题。本章首先介绍了旅游、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特点。接着阐
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所属类别,对阻碍全球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国际旅游服务
贸易壁垒问题作了简要分析。
I
第二章阐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 GATS 适用于旅
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本章概括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定义、主体、表现形
式及其内容所涉及的方面。指出了 GATS 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三个原则,即市
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第三章从总体结构和具体内容上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入世承诺,详细
分析了我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内容。接着分析了我国国
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总体结构的缺陷,指出我国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未成体
系,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旅游基本法缺失,国际旅游专门法缺失和旅游者权
益保护法的缺失。相关法规整体上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暂
行规定”偏多。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笔者指出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暂
时性、应急性。如《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一些规定与 GATS 的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等原则不符,如价
格双轨制和“内部规定”等。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如国际
旅游纠纷解决规则和《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完善建议。指出我国国际旅游服务
贸易立法的完善既要与我国发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国情相结合又要有所创新,
既要与 GATS 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及世界旅游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所
要求的旅游规则相一致,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入世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接着笔
者提出了制定一部带有促进法性质的旅游基本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专门法、旅
游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相关法规以取消价格双轨制、“内部规定”,对拘束外国服
务提供者使用我国土地的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放宽外国旅游服务提供者市场准
入的门槛,完善我国国际旅游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的一系列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制定一部规定我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