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渝商委发〔2011〕202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车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商务行政执法车辆效能,市商委第40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了《重庆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商业执法车辆左管理办法左诵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重庆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使用,发挥好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的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商务系统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商务行政执法车辆是指由市商委统一购置配发,经市商委登记备案并统一标识,用于商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机动车辆。第三条全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第二章车辆配置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车辆应用于商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自行购买的专门用于商务行政执法的车辆,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由市商委统一全市商务行政执法车辆标识,车身统一喷写“商务执法”“区县名”“举报投诉电话12312'等字样。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直接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商务行政执法车辆管理。(一)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车专用;(二) 按规定完善保险等相关手续,按时车检以及维修、保养车辆,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严禁上路行驶;(三) 配备专(兼)职驾驶员,组织驾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技能。(四) 商务行政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保持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酒后驾车;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条商务行政执法车辆是进行商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车辆使用,严禁公车私用、挪作他用。(一) 商务行政执法车辆应用于商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商贸流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二) 严禁使用商务行政执法车辆从事钓鱼、婚丧、喜庆、旅游等与商务行政执法无关的非公务活动;(三) 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