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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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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食罚〔2019〕33号当事人:唐建平(龙川县老隆镇建诚食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1622MA4WUDJR4J住所(住址):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二路(三小对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建平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2197609131795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二路(三小对面)2019年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龙川县老隆镇建诚食品店抽检花生油。经河源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7月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局将《检验报告》(编号CF190638)下发至我局。经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川县老隆镇建诚食品店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0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查,委托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对龙川县老隆镇建诚食品店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614)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龙川县老隆镇建诚食品店生产的上述花生油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报告编号是:CF190638)。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核实,该批花生油所用的花生是于2019年6月12日从龙川县嘉丽花生米经销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0斤(50kg),()。该店能够提供该批次花生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材料,购进渠道合法。该批花生油除被抽检了3L,共零售了10L,其中召回(退钱)5L;实际销售了8L,销售价格为22元/L,总收入为176元,其余的5L油是当事人自己拿回家吃完。涉案货值为1100元,违法所得为176元。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用以证明查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一案的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3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三):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回执1份,共4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购买花生米的购进票据1份,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1份,共4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事实。2019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食罚告〔2019〕33号《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四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