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胡刘村中心街4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被告一:XXXX,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梁乡西秦村五组,系陕D68651重型货车驾驶人,且系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被告二: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人行大街北段;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2000元、拐杖费85元、坐便椅125等共计151475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主张。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由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XXXX驾驶陕D68651重型货车在航重工地院内头东尾西向后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到,电线杆将施工工人XXXX砸伤。致XXXX受伤、电线杆、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另查: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D68651重型货车车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曾垫付医疗费21196元,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此致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