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贾xx与张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贾xx与张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贾xx与张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贾 XX 与张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宛民初字第 1024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贾 XX ,男。法定代理人贾晓玲,女, 39 岁。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 XX 与被告张浩抚养费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 XX 之法定代理人贾晓玲、委托代理人王清彬、韩璐, 被告樊力之委托代理人王俊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与贾晓玲的亲生儿子, 2009 年7月2 日,被告与贾晓玲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由贾晓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均摊。后被告与原告及贾晓玲断绝来往, 对原告住院生病不管不问, 不承担医疗费等各项开支。贾晓玲无固定收入, 未再婚, 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没有保障, 被告有较高收入, 但拒不增加抚养费。原告在 2009 年7 月至 2010 年7 月期间,生病共花费医疗费 3271 元,于 2010 年3 月入托交费 3600 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 600 元,支付医疗费、托教费 元。被告辩称, 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系失业人员, 依约定履行了抚养义务,没有能力增加。被告曾生育女孩归其母抚养,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 300 元,两个小孩 600 元,被告已是生活困难。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按照目前生活水平,达到应支付标准。如果原告母亲没有能力抚养小孩, 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综上,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一、贾晓玲、贾 XX 户口本、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双方关系。二、 2009 年7 月至 2010 年7 月托教费、医疗费花费情况,以证明实际支出情况。被告质证认为, 对于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其托教费并非正规发票, 是一般性收据, 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医疗费有异议,有一部分并没有加盖医院的印章,也没有原告姓名,没有提交病历,门诊记录。另有 990 元是定额工商发票,并没有医疗费清单,该票据不能证明是为原告治疗疾??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一、失业证, 证明被告失业, 无经济能力。二、转账单, 证明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三、协议书,证明被告每月向女儿张 XX 支付抚养费 300 元。原告质证认为, 对于证据一, 真实性均无异议, 但只能证明现在无业。但是单位买断工龄发的都有, 现被告在做家具生意。对于证据二, 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三, 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真实性无法确定。对于原被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以下认证意见: 对于原告举证一, 被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举证二, 对于小孩的托教费, 虽无正规发票, 但票面显示其为原告入托南阳市星源双语幼儿园的日托费用, 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结合小孩的年龄情况,认定该费用为合理费用。对于小孩的医疗费票据, 本院认定其在医院治疗的门诊收费票据中显示贾 XX 、贾X、张 XX 、张X 姓名的金额 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