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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利诉刘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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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利诉刘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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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康晓利诉刘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1 )解民初字第 451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康晓利,女。被告刘宏峰,男。原告康晓利诉被告刘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 1年3月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于 2011 年3月9 日将举证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送达原告,于 2011 年3月 18 日将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 1年4月20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晓利和被告刘宏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晓利诉称, 2009 年 10 月中旬,原告与被告经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 11 月初开始同居。 12 月下旬,原告发现怀孕,被告得知后便拒绝见面。经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终于在 2010 年元月 3 日陪同原告在焦作市中医院做 B 超检查, 之后被告将 B 超单带走。原告与被告商量结婚事宜, 被告不同意结婚并怀疑原告腹中的胎儿并非其亲生。随后, 在被告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的调解下,被告表示要与原告和解此事。 2010 年春节前夕,原、被告在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准备堕胎,但原告已有 3 个月身孕无法做人工流产,被告坚决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约被告商谈孩子的事, 均被被告辱骂。原告无奈坚持到孩子出生, 被告仍然不承认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也为曾去看过孩子一眼, 不尽一点做父亲的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支付原告 2010 年9月-10 月被告亲生女儿的抚养费 900 元(每月 450 元);2 、被告支付原告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5000 元; 3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4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宏峰辩称,一、原告在不可能结婚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生这个孩子, 纯属其个人行为, 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我在 2009 年 10 月份偶然在网上结识原告, 在 11 月下旬在我单位门口见过一次面。 12 月5 日晚,我和朋友在一起喝酒,后原告打电话约我去其家, 之后双方男女关系一次。事后我很后悔, 便于 12 月6 日给原告拿一盒紧急避孕药毓婷片,原告拒绝吃药; 12 月 20 日,原告发短信说她怀孕,我明确表示可以带她去医院做人流。 12 月 30 日,原告以怀孕为由向我索要一万元钱,并说不给钱就以生孩子来威胁( 有短信为证)。在索要一万元未果的情况下, 继而开始以怀孕为由逼迫我和她结婚, 我明确告知两人不合适, 不可能结婚。2月9 日上午, 我和李阿姨带原告及其母亲到市妇幼保健院, 医生看完 B 超结果后说需住院药物引产,3 天就可出院。我请医生开住院证, 并和李阿姨表示愿意在住院期间照顾她并买营养品, 出院后愿意给原告 5000 元。而原告坚决不做掉头就走。5 月上旬, 原告到医疗点找我, 我明确告知她们, 如果打算引产手术, 我立即借钱到正规医院做手术并愿意承担费用, 她们问我能给多少钱, 我表示在做完手术后, 可以给其钱, 尽量达到让其满意的程度。她们说回去考虑考虑, 结果不见回音。原告是有目的的怀孕